原告郭*诉被告湖南泰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文香、张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泰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62551.83元(其中医疗费139880.33元、死亡赔偿金796840元、丧葬费3878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住院护理费15750元、交通费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4日,原告父亲郭**因口颊癌到湖南省肿瘤医院入院治疗并化疗治理并于3月20日出院(医嘱:返院或在当地医院进行血小板治疗,4月8日返院继续治疗)。3月22日,郭**受被告虚假宣传和误导就诊于被告处,被告安排刘*、郭凯明等为郭**确定放疗等治疗方案,并为郭**进行口腔放疗。因被告实施的放疗行为,郭**到湖南省肿瘤医院继续治疗却被告知因被告的放疗行为导致化疗数据无法判断,无法继续入院治疗。5月24日,被告以郭**“耐受尚可”为由对郭**全身化疗。5月27日,被告以“放化疗均顺利完成、患者病情好转”为由为郭**办理出院手续。但事实与上述情况不符,实际上郭**的面部和颈部已大面积烧伤变形。2019年6月1日,郭**因...(本文书还有5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