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截止2021年4月16日所欠信用卡欠款33940.21元。其中(本金18432.19元、利息11551.33元、违约金3316.46元、分期手续费640.23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本文书还有1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