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截止2021年4月13日所欠信用卡欠款185634.37元(本金113398.33元、利息70140.26元、违约金2095.78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在阅读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信用卡的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后,填写了相应的申请表。根据前述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被告如不能按期偿还透支本金及...(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