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
1、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苏柱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事实有抓获经过及苏柱嘉的供述予以证实。
2、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柱嘉主动缴纳罚金一万元。该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票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柱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苏柱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柱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