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信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信昌公司”)与被告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8)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后被告赵**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2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8)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新申请追加李*为被告。原告信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昌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赵**立即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决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天津信昌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赵**系朋友关系,赵**称急需资金周*,向天津信昌电子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于2015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到期,为期三个月。到期后经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辩称,不同意信昌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是接到李*的电话让其前往蔡**处给王建拿600000元,然后赵**就去了,又把这钱打给了谭剑峰指定的张茹账户,让谭剑峰把这600...(本文书还有5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