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刘**与被告唐*、周**、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唐*、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二原告货款188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二原告将其收购的小麦(约81吨)存放于唐*的位于城父镇“杰士杰”场地内。2020年6月19日,董**准备将销售小麦便联系了货车司机周**、樊*,并支付其二人运费2000元。2020年6月20日,周**、樊*将两车麦子(约81吨)拉走,次日,周**隐瞒原告擅自将麦子出售给泥店粮库,所得价款188100元,三被告将货款据为己有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