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华润医药公司与和平中心医院自2011年起双方有业务往来,由华润医药公司为和平中心医院提供药品,双方滚动式结款。华润医药公司主张双方之间自2011年起至2020年双方共发生业务往来金额为77,150,636.87元,和平中心医院已给付货款67,183,380.92元,尚欠9,967,255.95元,现主张9,709,756.6元。华润医药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仅能提供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配送单,证明销售回执金额为9,711,021.57元。
和平中心医院陈述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约付款8,465,965.67元;2013年1月至12月约付款8,694,725.62元;2014年1月至12月约付款9,055,375.75元;2015年1月至12月约付款10,841,834.88元;2016年1月至12月约付款11,643,2...(本文书还有2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