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5日,案外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集团)与大光公司签订《怀*大光龙泉湖御园高层(a4-a21)地下室基坑土(石)方开挖及边坡支护施工合同》,约定:华盛集团负责大光公司龙泉湖御园高层(a4-a21)地下室基坑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2012年11月21日经审核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金额为4493276.72元,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款为224663.84元,后大光公司预留了工程质量保修金224663.84元,其余工程款大光公司已陆续支付完毕。因大光公司未支付质保金,华盛集团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7)湘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光公司返还华盛集团工程质量保修金22466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另查明,为有效推进龙泉湖御园工程项目进度,2014年2月13日周**组织召开会议,会议记录簿记载主持单位为周**,参加者为周**、胡**、龚**,内容为工程进度以及管理人员职责,其中胡**为财务管理人员(全*)。周**、胡**在该记录簿上签字。
庭审中,被...(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