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每月还给原告3000元,一年内还清,如未还清,给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并于当日还款5000元,此后再无任何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黄**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1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