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情况不详。
原告赵*、何*要求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3月30日分别向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6年4月30日依法追加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何*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何*诉称,为加快银川综合保税区二期建设进度,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灵武市政府)决定对银川综合保税区二期所涉及土地进行征收,并于2012年10月发布公告。涉案土地征收工作由被告灵武市临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河...(本文书还有4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