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淮北市新洪杨*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2月1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暂停审限,2016年8月25日恢复审限。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淮北市新洪杨*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8年9月与被告确立了劳动关系,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闭后没有依法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原告知道该矿关闭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向烈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经查被...(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