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孙*、王**、临沂市久富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沂南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临沂公司)、第三人日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孙*、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沂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寿财险临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第三人日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市久富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79127.74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366063.08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