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光*****、姜**等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周*及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周*不构成单位受贿、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单位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周*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药品采购活动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该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虽然被告人姜**、杨**、蒿莉、周*管理账外资金是额外工作,但是发放劳动报酬有正规资金来源及流程,四被告人利用管理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吞账外资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庭查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姜**、周*二人的辩护人所提供证据不能否定聊城市编办所出具的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及聊城市财政局关于调取证据的回复中所证实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收入和资产应属国有资产性质,是否在财政局登记并不影响收入...(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