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史**因诉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行终****号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史**再审申请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死者孙*荣,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缺乏证据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本案中沁源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结论是事故责...(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