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柯**因诉孝义市南阳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柯**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申请人与本案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本文书还有3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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