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邓**因诉孝义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行终****号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邓**再审申请称:一、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按劳动力承包3、4号责任承包地,二轮延包一轮承包地再延长30年、林地70年。2014年2月22日村委发布公告将3、4号地无条件收回,用于福利事业,201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2003年3、4号承包地变更为机动地,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2015年春,村委根据...(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