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鑫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鑫锋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大昌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大昌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19)甘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赣州大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甘01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鑫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赣州大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鑫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书》;2.要求赣州大昌公司退还已支付的469000元设备款并支付因逾期发货安装产生的违约金321265元(按合同约定的每日0.5%计算),共计79026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赣州大昌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甘肃鑫锋公司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要求赣州大昌公司履行修理、更换义务;2.要求赣州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140700元案件发回重审后,甘肃鑫锋公司将变更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再次变更为:要求赣州大昌公司支付165000元设备维修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甘肃鑫锋公司因采购蔬菜真空速冷保鲜机等设备与赣州大昌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69000元,该价款包含专业设计、设备制作、安装、调试、工艺指导等费用;付款方...(本文书还有5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