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孙**再审申请称:一、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而在法定时间内不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二、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山西省...(本文书还有3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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