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卢**,男,195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
再审申请人卢**和被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卢**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行终****号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卢**称: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卢**于1987年经申请在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神刘*批拨到357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在此宅基地上建成了四间房屋。1992年5月25日原临汾市人民政府让村委登记的《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卢**的宅基地和四间房屋登记在案。被申请人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利通区的市民,其父母于l937年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神刘*有房屋两闾,1975年神刘*实行规划大街通路将该两间房屋拆除。2000年10月17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当时是临汾市人民政府)在“无证据、无依据”的情况下直接给卢**办了临集建(2000)字第****号《集体土地...(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