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高**,男,汉族,1972年4月**日出生,现住霍州市。
原审第三人张**,男,汉族,1964年10月**日出生,现住霍州市。
原审第三人张**,男,汉族,1975年7月**日出生,现住霍州市。
再审申请人闫翠风因诉霍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行终字第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闫**再审申请称:1、原审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再审申...(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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