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韦**与被告广西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鸿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锦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8月13日,申请人黄**、韦**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锦鸿公司名下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车位(不动产权证编号:桂2019河池市不动产权第0××5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逾期办证违约损失22440元(748天×30元/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出售的位于河池市,建筑面积为69.54平方米,套内面积为56.19平方米,总价款为25729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并装修入住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后72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权属...(本文书还有4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