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俊泓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代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俊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证明》是俊泓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文件,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协议且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签订主体不同,不属于安置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涉案判决认为《证明》是《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错误,其在更正后已经对于原有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变更,但二审法院未予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安置补偿工作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二审认定俊泓公司是实际拆迁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判决要求申请人将“汇鑫广场**号楼**号平方米纯**层门市房1户交付代鹏”,但**号楼**...(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