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1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桂128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依法讯问上诉人韦**,听取辩护人赵**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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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被告人韦**与被害人韦某1因土地纠纷有矛盾。2018年11月9日15时30分,被告人韦**在家门口看见韦某1将其种植的桑树苗拔掉,即找韦某1理论,后韦**推倒韦某1在地上并拿韦某1走路撑地用的木棍将韦某1打伤。韦某1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韦某1的伤势为:1.左第5掌骨骨折;2.右小腿挫裂伤;3.枕部头皮血肿;4.左手软组织挫伤。2018年11月9日在河池市宜州区德胜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天,后因病情需要...(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