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叶**与被告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房屋购买投资损失60万元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某放贷公司工作人员。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平垌煤矿向被告借款,合丰公司平垌煤矿借用原告位于阳和大道北××号《所有权》为d0208799号、《土地使用证》为(2014)第****号的房屋作抵押。被告与平垌煤矿为借贷偿还关系,要求原告委托被告代办原告的商品房转让手续以偿还借款。被告转让后,转让金额,转让款用到哪里,均不告诉原告,原告多次追促,被告不接电话。原告购买该房支付首付及各项费用共计368327.09元,借款750000元,按揭已付227162.32元,全房款已付595489.41元,其他增值未计算...(本文书还有3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