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罗**。
原告雷*诉被告柳*市腾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顺公司)及第三人雷**、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宇和人民陪审员唐雪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之后,因人民陪审员张宇、唐雪梅工作变动,故依法又另行组成了由审判员阮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晓英和人民陪审员孙*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欧珣、谢*桦先后担任记录。原告雷*与第三人雷**共同委托代理人韦**,被告腾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诉称:2014年11月24日,原、被告就原告委托被告购买位于柳*市柳*路**栋**单元**号商品房一事签订了壹份《房屋认购委托书》,约定被告就原告购买上述房产一事接受原告的委托,并就委托费用等事项作了约定。被告接受委托后,原告通过本人和原告的父亲雷**分次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共计37万元。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房产所有权人罗**达成房产买卖意向并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房产价款为76万元。后被告将原告向其支付的37万元购房款中的2...(本文书还有4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