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娄底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验收合格的标准认定错误。一审认定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为五方验收合格不是联合验收合格,违反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二条、《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办法》第二条、《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关于开发商完成联合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房屋的规定;**房屋配套设施未完成联合验收,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按娄底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实施细则执行,虚假宣传“期房享受学区房待遇”,现邱*等购房人购买了房产,小孩却无法就近读书星星实验学校,政策原因就是要缴纳教育配套基金,因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缴纳,所以小孩无法就读星星实验学校。现房屋是没有实测面积,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开具正常的湖南省普通增值税开具的发票,只开具了房屋预售发票。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将达到合法合约交付标准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但是第三方物业公司竟按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实属不公。
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交付案涉商品房,交房合法有效,不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邱*主张的联合竣工验收及备案,不是交房的约定条件,也不是交房的法定条件。案涉项目确属“星星实验小学”及“第一中学城南中学”的入学区域,但具休的入学政策是由...(本文书还有7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