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范*、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范*、被告范*、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被告范*、杨**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4064.81元;二、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一、涉案湘kd××××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不计免赔率的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本案被告范*属肇事逃逸,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后,请法院注明我司享有追偿权;二、我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三、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审核认定,其中:1、伤残赔偿金,因原告本次庭审系第三次提起诉讼,前...(本文书还有4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