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邹**、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2021年4月8日之前欠付的利息49500元以及自2021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月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邹**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1、被告李**的主体不适格,原告与邹**之间的资金往来李**不知情;2、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原告委托被告邹**进行投资,投资有风险,早已向原告说明;3、借条与转账时间不符合,转账发生在2020年4月8日,借条出具时间为2021年5月,是原告胁迫被告写下的借条;4、投资行为风险原告已知晓,前期也收...(本文书还有2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