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
被告梁**。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分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柳*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柳*市捷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川公司)与被告柳*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江公司)、梁**、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欣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捷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卿利军,被告丰江公司、梁**、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川公司诉称,被告长期向原告购销休闲食品、水、酒类等商品。2015年5月28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购销/代销休闲食品、水、酒类商品,2015年5月9日截止欠原告货款19377.53元未结清”等内容。但被告丰江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