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积木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泽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韩*怡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南宁积木鱼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柳*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积木鱼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被告与原告合作购销/代销拖鞋等商品,从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15年5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2711.41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2711.41元及...(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