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90424元;2.判令被告逾期付款利息121978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41240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欠原告柴油款290424元,2019年8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9月开始还款,利息为月息2%,其后被告未支付一分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梁**未作答辩。
原告余**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还款协议书,证明2019年8月6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欠原告柴油款,...(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