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1××××××××
原告韩**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并从诉讼之日即2021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本金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3日,被告刘**在原告处借款43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1日,未约定利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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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给付。
刘**未作答辩。
韩**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用以证明...(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