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河池市俊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河池市俊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因逾期交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817.94元(暂计: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212天,全部违约金请计至实际交付该商品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都安县房,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415941元,并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同时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本文书还有2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