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鸿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至上诉人实际向河池市不动产登记局递交全部转移登记所需材料之日止没有依据,主要理由如下: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的内容并没有约定上诉人有**上诉人递交转移登记所需材料的义务,在该附件中,只约定了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递交资料的义务。二、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合并成《不动产权证》,而申请流程也已经进行了大的变革,分为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两部分,初始登记又包含了土地的初始登记和房屋的初始登记,这两部分的登记时间分别对应附件十一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时间共计...(本文书还有4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