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河南弘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河南弘文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弘文逸兴苑认购书”为无效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05000元人民币、依法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按照信用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鲁山县钢厂路与××路交叉口处开发**房产项目:弘文逸兴苑。2013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一份“弘文逸兴苑认购书”,被告将自...(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