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男。
上诉人王*、金*因与被上诉人刘*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2—
理人张**、上诉人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改判金*返还709,99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9,992元为基数,按银行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请求确认刘**金*无偿赠与婚内共同财产行为无效,没有明确论述及认定。二、对一审法院已经查清刘*在与金*相处期间,刘*隐瞒王*向金*支付购车款**房屋装修款及其他款项等共计710,046元的数额无异议,但应当全额返还。1.一审法院区分大额款项与小额款项两类没有法律依据。无论大额款项还是小额款项,其财产性质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与金*发展婚外情关系本身违反公序良俗,在此基础上又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无偿支付给金*,严重侵犯了王*的合法财产权益。2.一审法院认为金*在王*与刘*离婚后支付给刘*的188,000元的性质属于金*自愿返还给刘*的财产,不应受到离婚与否的时间限制,...(本文书还有5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