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赵**、长沙惠健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惠健公司)与被上诉人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赵**、长沙惠健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葛**的诉讼请求;2、判令葛**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资金系葛**在湖南冠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邦公司)的出资及借款往来,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1年2月11日,李**、赵**成立长沙惠健公司,经营医疗器械业务。李**与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的吕*认识,后双方共同经营东软公司的产品,并要东软公司华中大区经理孟**入伙。2014年3月,孟**、葛**、罗*、李**商议注册公司经营东软品牌项目,当时商议股东登记葛**、罗*、李**三人,孟**的股东权益在葛**名下,吕*的股东权益在罗*名下。因新公司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较长时间,于是一...(本文书还有4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