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传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帮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东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被告东碧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提出反诉。本院为查明事实,依职权追加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为第三人,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诉及反诉进行了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传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马**,被告东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惠**,第三人自来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中军、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传帮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碧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连云港高新区碧桂园供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供水施工合同》”),立即停止委托他方施工的行为,并向...(本文书还有13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