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李**、赵**及原审被告王*、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宏尚精美玻璃厂(以下简称宏尚玻璃厂)、郭**、范**、王**、范**、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赵**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李**、赵**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向彭**送达应诉通知书,于2020年11月才做出判决,诉讼时间长达一年六个月,但一审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明显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王*、彭**在未经李**同意的情况下将合伙财产转让给案外人,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存在错误2018年9月,王*、彭**、李**在经营期间因拖欠工人工资183002元,在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下,王*、彭**、李**同意将共同经营的丘比特玻璃厂的所有财产出卖,用以支付工人工资,李**当时也在调解现场故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的情形(二)一审法院认定“《宏尚精美玻璃厂股份合作协议书》解除后,各方应当进行清算,但王*并未到庭配合清算,范**的继承人也只有彭**到庭且以账本被李**拿走为由未予配合清算”,存在错误首先,本案...(本文书还有5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