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5141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1日,原告与二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被告五建公司在安阳市东区光明路人民医院项目部签订了安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部吊顶材料、施工合同,编号:wjclsg-ayrmyy-005(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认真的完成各种施工。2018年底通过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原告与被告五建公司经过核对原告的工程款共计1900...(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