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1、反诉被告卢*、反诉被告李*2与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法定代理人(反诉被告)卢*、李*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325.5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7日,原告的母亲卢*因生产原告住进被告产科,住院之前,2012年6月4日卢*在被告门诊作产前超声检查,医生说胎儿发育和胎儿胎位一切正常,估计胎儿体重有6斤左右。住院当日即进入产房,医生告知卢*估计胎儿有7斤左右,在没有询问卢*及家属是否采用剖腹助产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让卢*顺产。生产过程中由于接生医生拉原告的肩膀时,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致原告出生后左*臂膀不会动,后经诊断,确定是接生医生在接产过程中拉伤了原告的左臂神经线,造成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其后,虽然在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住院作了一年时间的治疗,其后又两次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了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在被告医院多次住院治疗,和不间断地在被告医院作日常康复理疗和按摩治疗,但都收效甚微。目前,原告左臂几成残废,不能外展、不能后展、前抬臂不能平肩,一加外力左手即向内勾,肌力不达三级,致部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据医生说,为了防止原告的左臂肌群退废,需坚持每日做康复理疗,存在一定的医疗依赖。这次损害将对原告以后的学习、工作、婚姻、家庭生活以及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都将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影响。自损害事故...(本文书还有6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