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华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合泰物业公司)、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以下简称科技经营学院),第三人北京国信清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清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朱**,被告华合泰物业公司、科技经营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国信清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未到期房屋租金201162.6元,共计401162.6元;2.判令二被告以401162.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违约金509891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1日被告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将其享有所有权的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填丰善村东校园委托被告北京华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本文书还有4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