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丽红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丽红的委托代理人滕**,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丽红诉称,2013年11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每月的借款资金占用费及利息为6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并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合计32800元(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12月15日共8个月零6天);2、被告支付原告还款利息33500元(2014年12月16日暂计至2015年11月5日止共计11个月零5天,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每月3000元。自2015年11月6日开始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每月...(本文书还有2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