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丽红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丽红的委托代理人滕**,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丽红诉称,2013年11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每月的借款资金占用费及利息为6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利息及资金占用费78000元(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利息按6000元/月×13个月);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还款利息63800元(自2014年11月16日暂计至2015年11月5日止,按照每月6000元计算;以后利息从2015年11月6日起算,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36%计算);4、本案的全部诉讼...(本文书还有2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