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口头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所砍伐的申请人承包地内的果树系村委会申请的砍伐证中的树木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选择以何种法律关系追究被申请人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未明释申请人的情况下,直接以侵权法律关系为由驳回申请人要求经济损失36000元的诉求,更是属于事实查明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本文书还有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