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晋城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焦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马经济开发区煜宏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宏达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城焦炭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解除双方《购煤协议》,判令煜宏达公司退还晋城焦炭公司协议款项26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煜宏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1年11月1日的《购煤协议》存在显著涂改痕迹,该协议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特征;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录音证据、询证函均导致诉讼时效...(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