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许某1与被申请人襄汾县邓庄镇南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梁村委会)、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鑫达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某2再审申请称:1.撤销襄汾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南梁村委会和万鑫达公司停止侵权,返还非法占有许某2的2.33亩土地;3.请求依法改判南梁村委会赔偿因其非法处分许某2的土地给许某2造成的损失15145元并支付违约金4543.5元;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南梁村委会和万鑫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999年3月18日,许某2与南梁村委会签订《邓庄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联产承包面积为1...(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