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称,原审中,被申请人刘*虚构了借款事实,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致使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事实认定及错误的判决认定。现申请人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0)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及(2019)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提审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及申请人因本案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刘*答辩称,(一)郑*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刘*手机中存留的聊天记录不一致,其真实性存疑。(二)刘*与郑...(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