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耒阳市建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烨公司)为与被告耒阳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9月1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王*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烨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2、被告承担原告损失26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将依涉案合同取得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被告因建设用地需要,找到了原告公司股东吴**和张*,要求受让部分土地。当时,因公司尚未成立,土地使用权在股东个人名下,被告为使商谈受让事宜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便与原告的二股东于同月12日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作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依协议约定,二股东一次性将约定地块转让给了被告,且在职能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即以耒国用(2015)第****号土地证取得了约定地块的使用权,并于12月20日将履约定金400万元(协议为500万元)支付给了原告股东指定的原告银行账户。而后,原告及其股东多次找被告要求全面履行协议,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直到2017...(本文书还有5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