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果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违约金278549.69元、案件受理费7162元(迟延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本文书还有3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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